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216條出租人的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217條承租人的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六十壹條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救濟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壹條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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