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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廈門居住證辦理流程

申請廈門居住證的流程如下:

1.需要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2.申領居住證的,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3.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六個月,或者因投靠本市戶籍親屬學習深造需要在本市居住六個月以上的;

4.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5.申請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身份證等。,會當場處理。

廈門居住證辦理條件:

流動人口可在廈門市申請居住登記,實際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登記180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合法穩定就業: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就業,或者在居住地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2.合法穩定住所: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住的房屋或居住地的用人單位或學校的宿舍;

3.連續就讀:取得學籍,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人員。

廈門市居住證辦理流程:經審核符合條件者→窗口工作人員現場免費拍照→按二代證要求采集指紋→錄入系統→首次不領證者收費→受理後打印《福建省居住證采集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現場免費拍照,按二代證要求采集指紋,錄入系統;首次不領證者收費,受理後打印《福建省居住證領取證》。自受理居住證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發放居住證。由於初期實施,居住證由省廳統壹發放,申請人領證時間可能會延長。

居住證受理材料:

1,申請人出具的有效登記證明或暫住證;

2.填寫《福建省居住證申請表》;

3、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按規定提供相關原始憑證和資料復印件,以備查驗;

1.合法穩定就業:自主創業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或提交投資、開業的相關證明;就業的,應提供勞動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社保繳納證明;

2.合法穩定住所:居住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房產證、購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公房租賃證等。居住在親友自有房屋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證、公有住房租賃證明等。以及房屋所有人關於房屋所有人與申請人的關系、申請人在該地址的住所、是否同意將全部房屋作為申請居住證的居住場所的聲明;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應提供與房屋出租人或實際管理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用人單位或學校居住的,應提供用人單位和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3.繼續學習:高校學生應提供本人學生證或高校出具的錄取證明;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應提供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

綜上,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碼照片影像到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受理點進行初審,打印居住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簽字確認,並出具受理回執。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