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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新政策

法律分析: 壹、本管轄區(包含雙陽區、九臺區)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壹年未再就業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外地戶籍(包含榆樹、德惠、農安)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以償還貸款本息方式提取的,在貸款結清之前,不可用其他方式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包括離職及退休支取)。

職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發票60個月(5年)內壹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該政策僅限壹次性付款房屋,且提取手續下發60個月內未發生過提取的房屋可按照此政策提取公積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復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發票24個月以內辦理提取業務的政策。長春公積金提取條件有以下幾點:1.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2.建造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3.翻建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4.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5.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長春公積金提取是指職工按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行為。

法律依據:《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