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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後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協商壹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壹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壹)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同居住的人或者***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