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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嗎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可以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壹。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不得出租房屋。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根據上述的規定可知,租賃當事人申領《房屋租賃證》應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租賃當事人在申領《房屋租賃證》時,應當提供以下文件和證明材料: (1)書面租賃合同。 (2) 房屋產權證明 或者批準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證明材料。 (3)出租人是個人的,應當提交房主的 居民身份證 ;出租人是單位的,應當提交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單位不是法人的應當提交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證明。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和國護照;香港、澳門的個人,應當提交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的個人,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境外企業、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經公證或者認證的登記註冊證明。 (4)出租***有房屋的,應當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或者委托書。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應當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證明。 (6)涉外的須有公安部門的批準書。 (7)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房管部門對房屋租賃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確實,並對出租房屋現場調查後,如符合租賃條件,發給《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對於出租人來說,是出租其房屋的許可證件;對於承租人來說,承租人租用房屋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是具有合法經營場所的有效憑證,承租人 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時,可以憑房屋租賃證證明經營場所,工商執照上填發的經營者住所即房屋租賃證所標明的房屋所在地;承租人租房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是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壹。同時,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房屋租賃證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遺失房屋租賃證應向原發證的房管部門申請補發。通常情況下,房屋租賃證的有效期限壹般不得超過2年,凡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為2年以上的,房屋租賃證填發的期限為2年,2年期滿後,由租賃雙方當事人持原來的已登記備案的《 房屋租賃合同 》和《房屋租賃證》,到原發證機關換發新的《房屋租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