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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錦旗鈾礦征地範圍

征收土地範圍涉及杭錦旗獨貴塔拉鎮地區的沙日召嘎查、圖格利嘎查、查幹補拉嘎查、二圪旦灣村、隆茂營村等五個村嘎查。具體征地面積、地類、四至界限以權屬面積認可書(或勘測報告)為準。

第壹,發布征收土地通告意味著征收土地的開始,實踐中有壹些地方政府有時會發布擬征收土地通告。無論是擬征收土地通告還是征收土地通告,在壹定程度上都意味著政府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開始,此時作為被征收人來說,應當咨詢律師進行維權。

第二,壹些地方市、縣級國土部門在征地過程中沒有對被征收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調查登記確認,也沒有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壹書四方案並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申請報批,沒有依法保證被征收人的聽證權、確認權和知情權,這在程序上是嚴重違法的。

第三,簽訂征地協議書等不是征收集體土地的必經程序,實踐中壹些政府及其部門往往以簽訂協議書,尤其是空白協議書來欺騙誘惑當事人,鼓吹征地行為合法化,這是嚴重錯誤的觀點。征地協議書不能代替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在遇到簽訂類似協議書時,被征收人壹定要仔細看清協議書內容,必要時需咨詢律師。

第四,是否取得有權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作出的征地批復批準征收是集體土地征收的關鍵和核心。征收集體土地過程中關鍵看征地批復,壹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把征地報批材料作為最終合法征地的依據,顯然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是嚴重錯誤的。征地批復和征地報批材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

壹、征地的手續

1、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後,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2、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3、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4、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5、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6、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7、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8、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9、被征用單位交出土地後,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10、簽訂出讓合同並按約定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11、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後,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並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壹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