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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規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簡稱城鎮)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廉租住房、公***租賃住房。

廉租住房和公***租賃住房按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分別履行立項等相關手續,實行統籌建設,統壹分配和管理,並對低收入群體優先配租。

保障性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捐贈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適應產城壹體的城鎮化發展需要,與經濟發展和公***服務相統籌,與產業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態功能相協調,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管辦分開、市場運作,保障基本、動態管理,租補分離、並軌運行,公開公正、嚴格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分年度、有計劃地組織實施。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本行政區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等,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和運營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申請對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財政部門負責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或者住房租金補助;發展改革、審計、監察、公安、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價格、金融、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工作。第六條 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其資金籌措、房源籌集、租金收取、資產運營和維護管理等,可以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運營機構負責。社會力量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

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收益,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及其債務償還、住房租金補助、保障性住房的維修管理等。第二章 投資與建設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通過競爭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代建,主要方式為:

(壹)由政府確定建設標準、回購價格和建設期限等,競爭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

(二)由政府確定設計方案、建設標準和建設期限等,競爭回購價格;

(三)由政府確定配建套數、建設標準、套型結構、建設期限等,在公開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將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障供應。

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省依據國家規定在年初預安排下達,下半年根據用地報批情況,據實報國家核實確認,不占省下達地方的其他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學、就醫、購物、出行等需求,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完善或者產業集聚的區域。在城鎮新區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配套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住宅設計、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綠色建築等國家、省有關標準,遵守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和驗收等法定建設程序,健全招標投標機制,加強工程質量監管。

保障性住房應當在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立永久性標識,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行責任終身追究。第十壹條 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統籌集約使用:

(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

(二)土地出讓收益按規定比例提取的;

(三)住房公積金按規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

(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

(五)社會捐贈的;

(六)銀行貸款、企業債券等其他方式籌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