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和《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幹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出租房屋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人負責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
建築物由所有權人出租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提前告知承租人相關消防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和住宅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