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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房東收取30%續租費合理嗎?

合法。因為房屋的租賃可以由雙方約定,雙方可以討價還價,不存在違法的情況。房東有權要求增加租金。如果不同意,合同到期後終止。因為合同到期後,原合同中關於租金的約定不再有效。如果要續簽合同,雙方要另行協商確定合同內容。

法律分析

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合同期滿後,出租人收回租賃房屋。合同期滿後,原房屋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而終止。如果不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那麽出租方有權收回房屋。在簽訂合同時,要盡可能以書面形式在合同中註明相關事項,任何口頭承諾均視為無效。短租長租要說清楚,轉租協議可以提前約定。目前房屋租賃合同壹般壹年簽壹次,但承租人實際租賃期限有長有短,並不固定。超過壹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1到2個月預約房東,簽訂續約合同。如果實際租賃期限不足壹年,但房東要求簽訂壹年,租客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簽訂轉租協議,屆時與房東或經紀公司約定轉租事宜。否則租客決定臨時轉租,部分房東可能不願意或難以及時找到下壹個租客,那麽租客就要承擔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