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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縣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法正[2007]27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市直各事業單位:

現將《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2007年9月25日

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和規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由政府主導,遵循以下原則:以區為主,全市統籌;自願申請,分步審核;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監管。

第四條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協調機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民政、交通等相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區、縣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應對象

第五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單身家庭,申請人必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和家庭資產符合規定標準。上述城八區標準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生活水平、房價等因素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上述郊縣標準由縣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第六條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保障性住房申請的,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七條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體成員租住的公有住房和家庭所有的私有住房。現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第八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總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種保險費和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條家庭資產是指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包括股票)、存款、貸款等。在所有家庭成員的名下。

第三章住房籌集

第十條市建委應當根據需求和資源情況,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收購計劃。各區縣政府負責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保障性住房問題。對於壹些房源不足的區縣,市建委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壹條保障性住房可以通過集中建設和商品房項目籌集,也可以通過購買市場二手房、單位合建的房屋或者社會機構投資的房屋籌集。

第十二條集中建設,項目用地由市、區縣土地儲備機構提供,由市、區縣政府組織公開招標確定項目法人或代理人。

采取建設方式的,由市計委、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在區域適宜的商品房建設項目中,確定保障性住房建設比例。土地在市場交易時,將與商品住房項目同時招標和配套建設,單獨出售和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二)免收建設和運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社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保持合理的開發規模,戶型設計控制為中小戶型,具體標準由市計委制定。

第十五條收購二手房、單位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或社會機構投資建設的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按照小戶型、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節能省地的原則進行。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項目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組成,通過招標或政府審核確定或調整。招標方案或價格審核工作由市發改委牽頭,會同市建委等部門共同辦理。

第四章審計和銷售

第十七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1)申請:申請家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通過材料審查、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的家庭,應當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公示。

(三)審核: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人家庭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人家庭信息進行公示。如果沒有異議,他們就向市建委匯報。

(四)備案:市建委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家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市建委予以備案。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為備案家庭建立市、區縣享受的住房需求檔案。

第十八條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輪候搖號配售。其中,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分配的拆遷戶、參與重點項目建設的拆遷戶、參與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的拆遷戶、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人員、優撫對象、退役士兵等住房困難家庭可優先安置。

第十九條符合條件的家庭按規定標準只能購買1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二十壹條保障性住房只能居住,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向購房人戶口所在地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根據原價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者在繳納政府應得的收益後,也可以獲得完全的產權。

已經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購買其他住房的,原保障性住房由政府回購。

政府回購的上述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上市交易支付價款的具體比例和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規劃委等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建立全市統壹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平臺,對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和需求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經市建委備案的申請家庭,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如實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請進行審核,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還可以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核查。經檢查核實,不符合購買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

第二十四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壹)未經批準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處理。

(二)違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相關規定的,由市發改委處理。

(三)擅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的安置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區、縣建委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無法收回的,由建設單位支付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的差價,並由建設單位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情況,偽造相關證明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已騙取購買的保障性住房,擅自改變住房用途,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縣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所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建委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核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銷售、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通過保障性住房購房資格審核尚未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審核窗口辦理延期手續,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輪候,符合條件的納入輪候範圍。輪候時間從最初獲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區縣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市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的配套文件。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