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有支付房租的能力,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限制,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專、職校畢業後在主城區有工作和外來務工人員。但直系親屬有能力在主城區提供住房救助的除外。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供應範圍可界定為本單位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