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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包頭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公房管理者與租戶的關系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人的關系。下面我給大家準備了包頭的物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舒適、便捷、文明、安全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白雲鄂博礦區、石拐礦區、沙河、金山鎮、薩拉齊鎮、百靈廟鎮。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是指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以住宅和非住宅為主,並配有相應配套設施設備的居住區。

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及相關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新建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區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四條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委托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物業管理工作。

城市物業管理的管理權限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旗、縣、郊區、礦區的物業管理由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務上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街道辦事處和公安、物價、建設、環保、供電、郵政、電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的管理權

第六條業主依法享有管理物業部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的主要權利:

(壹)列席業主大會;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表決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5)其他。

業主的主要義務:

(壹)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2)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物業管理的制度和規定;

(四)按時繳納應繳的物業管理和維修費用;

(5)其他。

第七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由業主大會醞釀,確定業主代表比例,組建業主大會。

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業主或者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參加業主大會的業主有權按建築面積投票,每25平方米壹票,每增加25平方米壹票。居住在單位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業主,與業主分別享有50%的表決權。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經20%以上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公安部門、居民委員會和區內其他有關部門的代表列席。

第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報告;

(四)決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批準《物業管理合同》等涉及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

(6)其他。

第九條* *住宅設施設備齊全,維修基金到位,出售公房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或者出售、出租的新房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房屋出售、出租單位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實施物業管理。

滿足上述條件,房屋買賣、租賃已滿兩年,必須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可以連任。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五人組成。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壹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壹)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表;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身份證明;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壹)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起草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及修改草案,並報業主大會通過;

(三)根據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決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檢查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執行情況;

(五)督促業主和使用人履行業主公約;

(六)審核物業維修基金計劃,檢查和監督維修基金的使用;

(七)接收和管理房屋的*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

(八)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

(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協助居民委員會開展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兼顧建築物和設施設備的相關情況,本著有利於物業管理規模化經營和專業化發展的原則確定。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按房屋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壹無償提供,但不得少於四十平方米。產權屬於所有人。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終止合同後十日內,物業管理用房應當交還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七條申請從事物業管理的,應當通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認證,並在取得資質後,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物業管理企業章程;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壹名以上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人員。初級或初級以上水平;

(五)註冊資本65438+萬元人民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委托從事專項服務。

第二十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

第二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壹)按照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實施管理;

(二)制定物業管理的具體規則;

(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法規和業主公約的行為;

(五)選擇專營公司承辦專項業務;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壹)全面執行《物業管理合同》;

(二)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接受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的監督;

(四)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的重大物業管理措施;

(五)按季度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維修資金和公共服務費的使用情況;

(六)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團活動。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年檢和分級制度。

第四章物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房屋出售後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由房屋出售、出租單位負責,但不得動用物業維修基金。

第二十五條房屋出售和出租單位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除按規定由有關專業部門管理的設施設備以外的房屋* * *部位和其他* * *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全部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業主公約應當作為房屋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

房屋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應當將轉讓或者租賃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七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建設材料:

(壹)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劃和竣工;

(2)單體建築物、構築物和設備的竣工圖;

(3)地下管線圖;

(4)土地使用證;

(5)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建築材料由業主委員會委托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二十八條物業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改變或者損壞房屋外觀和承重結構的;

(二)占用* * *部位,拆除、改裝、損壞設施設備;

(三)毀壞花草樹木的;

(四)亂扔果皮、紙屑;

(五)亂擺攤設點;

(六)不在指定地點存放車輛的;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塗寫、刻畫;

(八)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按照規劃建設的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性質。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協議,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現有工程搶險,可先施工,簽訂協議。

第三十壹條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綠化、環衛等專業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落實住宅小區設施設備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分工。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接收方負責* * *將設施設備無償或協商移交給專業管理部門;

(二)未移交的部分設施設備,房屋出售、出租單位已按規定交納維修基金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3)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物業維修基金和管理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公有住房和新建住房出售後應當建立房屋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房屋的部位、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十三條維修基金提取方法如下:

(壹)銷售新房,售房單位按照銷售價格的2%的比例給購房人,不計入銷售收入;

(二)公有住房購房人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向住房銷售單位繳納,不計入銷售收入;

(三)已售商品房未向購房人收取2%維修基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建設總投資的1.5%提取;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按照出售價格的20%的比例繳納。

第三十四條維修基金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專戶儲存,利息收入用於補充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所有,按幢建賬,分戶核算。此項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批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使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從城市維護費中安排壹定數額的資金,撥付給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用於下列項目:

(壹)與區級人民政府的城市維護費相配套,用於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區的改造;

(二)用於未售出的市屬公有住房維修補貼。

第三十六條物業維修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房屋自用部位和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三十八條業主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維修基金余額不予退還,所有權同時轉移。房屋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維修基金余額按照個人繳納比例返還給業主。

第三十九條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需要改造和建設配套設施。費用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原開發建設單位、原產權單位和市政公用專業單位籌集。無力組織籌集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服務可以補充下列項目:

(壹)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基金;

(二)設施設備的運行和維護費用;

(3)清潔衛生費;

(四)綠化管理費;

(5)安全費用;

(六)用於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免費提供的管理用房除外)。

本條第(二)、(三)、(四)、(六)項所稱費用,是指工資、福利費以外的物質消耗性費用。

第四十壹條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性、質價相符以及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了公共服務標準和公共服務項目的勞動定額、材料消耗定額。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準和定額以及有關規定區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對公共服務項目實行指導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經過聽證程序,批準實施。專項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使用人協商定價。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和使用人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繳納。對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貧困居民。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的救助政策。

空置、閑置房屋的公共服務費按物業管理區域同類房屋收費標準的50%收取。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公布公共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和按招標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的收費標準。不實施服務的項目不允許收費。已按照本條例向業主和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相同的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違反本條例的投訴,並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日內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五條業主、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和開發建設單位之間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壹)、(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和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情節嚴重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賠償損失;逾期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房屋銷售、出租單位未按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召開;逾期拒不召開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單位出售、出租房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收回,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房屋出售、出租單位在交接物業時未按照規定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提供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出售、出租房屋的單位未按照規定交付物業維修基金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付,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動用物業維修基金的,除限期收回本金和收益外,並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五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賠償損失;視情節輕重,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直至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壹)建築物和* * *設施設備未按原樣維修,或者維修保養不當,造成損失的;

(二)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 * *用房部位、* *用房設施設備用途的;

(三)不按照資質管理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

(四)內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不按規定提供服務的;

(五)未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

(六)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未按照規定辦理清退或者移交手續的。

第五十二條無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物業管理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物業管理資質,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予以糾正。

第五十四條業主、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約定繳納物業管理、維修等應繳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付款,限期交付。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中有關專業術語的含義是:

(1)自用部位是指臥室、客廳、廚房、衛生間、陽臺、庭院等。由所有者和用戶使用。

(2)自用設備是指通向主管道的門窗、衛生潔具、照明設施、暖氣片、給水、排水、燃氣器具等。由所有者和使用者使用。

(3) * * *使用部位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垃圾道等。

(4)用於* * *的設施設備是指室外下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壓泵站、電梯、供電設施、供熱管道、燃氣管道、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場地等。第五十七條本條例中的《物業管理合同》使用國家制定的示範文本。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00年3月6日起施行。《包頭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