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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漏水誰負責?

法律分析:作為房屋所有人,在出租房屋前,要對出租屋內的安全消防設施、家用電器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漏水、漏氣、短路等隱患。確需改變出租房屋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作為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出租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年限、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隱患,並負有完善和維護的義務,盡到作為產權人的義務。出租人未盡到安全修繕義務,如輸電線路老化引發火災等,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租賃合同有特別約定或承租人有過錯的除外。承租人不合理使用導致租賃物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損失。出租人負責房屋設施的維護,應保證房屋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不得有安全隱患。出租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後,出租人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火災等意外事故,房東可以免除責任。同時記得向公安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租賃房屋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應由出租人修理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理。未及時修繕,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