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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分公司時,房屋租賃合同是否仍由總公司法人簽字蓋章?

辦理分支機構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總公司簽字蓋章。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名稱、章程和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另外,設立分公司是總公司的行為,要總公司法人簽字蓋章。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是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名稱、章程和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支機構是指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名義從事活動的組織。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的公司,也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只能在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采取按業務分類和地域範圍在公司內部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