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和新租戶的合同,是兩者自行簽署的。新租戶退租,與當事人無關,房東不能以此為理由,拒付剩余房租和押金。剩余房租和押金的計算方式沒錯,既然房東、當事人和中介都確認了,這對當事人比較有利。
房東如果無理抵賴,建議當事人選擇起訴的方式,註意收集如下這些證據:
1、當初的租房合同。
2、退租時中介讓簽的確認書。
3、房東和新租戶的合同,證明房東已將房子出租。
合同中並沒講中途解約的時候,押金也得退還,原因在於:
1、合同中的押金只是為了應對未付的租金或者未付的費用,現在當事人租金都提前付了,水電費也結清了,也就不存在未付租金或未付費用,押金自然應該退還。
2、如果房東還扣押金,那等於房子的租金就是13個月了。
3、雙方已經確認過房東要退還的錢了。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