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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租房220元

房屋租賃過程中,因房屋本身及非人為原因造成的水管漏水,由出租人負責維修,相關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因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居住用途,水管漏水不符合生活費要求,出租人有維修的義務。但雙方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負責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維修義務。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壹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擴展數據:

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如果交付占有需要使用該財產,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該財產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和使用。如果財產的使用不是交付和占有所必需的,出租人應當使其處於承租人可以使用的狀態。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被承租人直接占有的,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起,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物。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

出租人不僅應當保證交付時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而且應當在整個租賃期間符合約定的用途。出租人違反該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也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3.贍養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缺陷保證義務

租賃物有瑕疵或者權利有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收益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但承租人簽訂合同時知道有瑕疵的除外。

5.出售租賃房屋時告知承租人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這是法律義務。

優先購買權的實現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在租賃合同期間。

2.同等條件下購買。在不平等的條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是指承租人和其他買受人在買賣關系上是平等的,包括買賣價格、付款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須在壹定時間內行使。如果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將出售租賃房屋,並提出壹定期限,但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無意購買,則喪失優先購買權。這說明承租人並不想買房子,所以不需要保護。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要求出租人在出售租賃房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給承租人時間考慮是否買房子。只要承租人不放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在此期限內不得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出租人違反該規定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買賣合同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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