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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申請廉租房需要什麽條件

申領租賃補貼和保障性購房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滿五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4、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如下:

1、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2、房產證、公房租賃證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需提交的其他證明。

擴展資料: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壹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壹)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

嶽塘區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