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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規定不允許轉租。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出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以承租人未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不符合16條的規定,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2.裝修事宜:

A.經妳同意裝修: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合同終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租方可以拆除附屬裝修。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雙方未約定附合裝修的處置,因承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b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或擴建所產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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