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五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