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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是什麽?

各單位應落實的消防安全責任:

(1)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和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2)保證消防檢查檢測、消防設施設備維護、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所需經費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費用應當保證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3)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持證上崗。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和巡邏,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按要求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和滅火劑儲備,與消防救援隊伍建立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重點單位還應履行六項附加責任:

(1)確定承擔消防安全管理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通知當地消防救援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經理應接受消防培訓。

(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施嚴格管理。

(3)電氣產品、燃氣器具的安裝和使用以及電氣線路、管道的敷設,必須符合用電、用氣安全管理的有關標準和規定,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4)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5)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積極應用火災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控、物聯網技術等技術和物防措施。

火災高危單位還應履行六項額外職責:

(1)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2)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殊工種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3)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特點,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物和物資,並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培訓。

(4)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緊急逃生設施和疏散引導設備。

(5)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6)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法律依據: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壹條: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的原則, 單位負總責,公民積極參與,黨政同責,壹崗雙責,齊抓共管。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消防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對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的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的消防工作。完善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消防責任落實。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在內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火災多發季節的消防安全檢查。推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滅火和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改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公益屬性,以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聘政府專職消防員,建設營房並配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及相關福利待遇。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機制,保障人員、裝備、資金和滅火劑,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的施工機械和特種設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和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根據本地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適時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和修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三)將消防安全的總體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嚴格審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證消防事業發展所需資金。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和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學編制並嚴格執行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和維護的部門和單位。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將消防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實事項目;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共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和獨立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五)定期分析評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勢,組織火災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對重大火災隱患,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強消防教育和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七)按照立法權限,根據本地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適時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和修改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