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返還或解除租賃協議的,承租人可向建設部門投訴。
有安全隱患的房屋不允許出租。
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