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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懲罰

法律分析:對於出租人和轉租人,罰款幅度將由2011的行政措施中的“5000元至30000元”提高到“65438元至1萬元”;對於房地產經紀人,將罰款從2011的行政措施中的“3000元至30000元”提高到“30000元至65438+萬元”。

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屬於違法建築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出租房屋,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