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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疫情期間我的房租可以減免嗎?

可以申請,但能否減免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疫情期間租金減免主要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本身是典型的不可抗力,但在個案中應根據影響大小、因果關系等因素靈活適用。關於這壹點,最高法院早在2003年“非典”期間就有明確的指導意見,在此不再贅述。

因此,在壹定條件下,承租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590條的規定,請求減租和免租。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毋庸置疑,但是否影響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政府沒有強制關閉,但經營確實受到疫情影響,繼續經營可能造成人群聚集、疫情擴散,對承租人明顯不利,如酒吧、舞廳、餐廳等。,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承租人也可以根據公平原則或者情況的變化,請求部分減租。

二、疫情租金減免認定。

疫情期間,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保持住房租金水平穩定,杜絕哄擡價格、不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同時,租賃雙方應當在公平、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協商。住房租賃企業與房東未就租金核減達成壹致的,不得單方面停止支付房東租金;經協商壹致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房東減免的租金惠及全體承租人,並直接體現在承租人應繳納的租金中。所以在疫情下,房東和租客都是受害者。在公平、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協商減免租金,爭取各退壹步,共渡難關。

三。疫情期間租金減免的依據

民法

第壹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壹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