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9
經租房,
根據手頭資料,
最早作為政策的書面形式出現在
1956
年,
當時的中***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於當年的
5
月
18
日制訂了壹份叫
《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
(下稱
《意見》)的文件。《意見》中提出壹些當時可能被官家認為合理但在
今日看來則近乎荒謬的思想,
即對城市私有房產在公、
私房比重中過大
的問題表現出相當的憂慮。
諸如當時最高如蘇州的私產比例占了
86%
上海為
66%
,北京則為
53.85%
。《意見》認為,私房比例過重帶來
“
目前房屋租金比較混亂(有這種聯系!),欠租情況比較普遍,租賃
關系中還存在種種的中間剝削
”
。《意見》以上海為例,說上海僅二房
東就有六千戶。《意見》最終得出:
“
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與社會主義
建設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
”
的結論。鑒此,決定:
“
對私人房產改造的形
式:由國家經租,即由國家進行統壹租賃、統壹分配使用和修繕維護,
並根據不同對象,給房主以合理的利潤
”
,是為經租房現象起始,是為
經租房的內涵。事後,各地於不同時期均制訂了大致相同的規制經租房
關系的地方規範,諸如北京
1958
年
6
月
4
日之《對私有出租房屋進
行社會主義改造幾個具體問題政策的規定》
規定了兩個納入改造的起點
即:
15
自然間或總面積達
250
平米者壹律納入這次
“
社會主義改造
”
之
列,各地相關規定大同小異。
1964
年以前所有有涉經租房的文件均不涉及對經租房權屬歸屬問
題,
且從所有這些文件中均可以得出政府與經租房權屬者之間關系的民
事契約關系的性質。
但這以後的情況發生了質的變化。
最初涉及對經租
房權屬調整的文件是
1964
年
1
月
13
日之
“
國房字
21
號
”
國務院批轉
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該被
批復的報告中的思想是:
將房屋所有權人抵制這種於法無據於理不通的
改造是
“
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著尖銳的兩條道路的鬥爭
”
改造核
心是須笑著將財產拿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