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租賃住房:
(壹)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以下簡稱“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請。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請。
(二)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請,包括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人戶。
(三)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外地來津工作的無房人員。
擴展資料:
出現以下情況將會收回房屋:
《天津市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公***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依法單方解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同時,承租家庭應承擔相應責任:
(壹)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的;
(三)欠繳租金累計滿3個月的;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且所購住房已交付使用滿2個月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參考資料:
天津市公***租賃房屋-天津市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