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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合同已經終止,租客不搬東西也不上交鑰匙,可以強行開鎖嗎?

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房東擅自處置滯留物品會侵害承租人的權利,容易引發糾紛。?建議先書面告知承租人,如果對方仍不采取行動,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未歸還鑰匙或終止租賃的,視為續租,將當時的“有固定期限”租賃合同改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通知對方,並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辦理交接工作。承租人應按照原合同支付在此期間產生的租金。

至於強行收回房屋,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房東擅自處置遺留物,會侵害承租人的權利,容易引發糾紛。建議先書面告知承租人,如果對方仍不采取行動,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擴展數據:

嚴格意義上講,房屋未簽約、未交租金、無合法占有權、房主拒絕主動申請建房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如果沒有實際損失,也存在犯罪行為明顯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因此,非法侵入罪通常不被起訴,而是在民事層面解決糾紛。

承租人的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只是單純的拖欠房租,那只是民事糾紛。只有取得生效判決,才能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當事人無權自行為之,否則可能構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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