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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租房申請條件2021

常州公租房申請條件如下:

1、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職工家庭救助證》;

3、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且5年內無房產轉讓行為;

4、家庭成員名下無汽車、無非居住類房屋、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企業股東;

5、家庭人均金融資產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申請人與***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單身人士須年滿35周歲)。

公***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壹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壹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壹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法律依據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