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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05修訂)

第壹條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屋租賃秩序,充分發揮房屋租賃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租賃及管理工作。

下列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壹)將房屋內的場地或者設施、設備有償提供給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聯營、入股等名義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獲固定收益,不負盈虧責任的;

(三)以他人出資解決本單位職工工資、福利等形式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四)賓館、飯店、招待所改變旅棧業使用性質,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非旅棧業經營活動用房的;

(五)以其他形式將房屋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第三條 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房產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房和房產所有單位自管的公房出租給居民和本單位職工做住宅用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變更、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證件、房屋租賃合同和當事人的合法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無合法產權證件或者未獲得房屋所有權人授權的;

(二)產權有爭議的或者產權不清的;

(三)損壞嚴重使用不安全的;

(四)在依法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五)違章建築和無臨時建築許可證的臨時建築的房屋;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租賃的其他房屋。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違章租賃:

(壹)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的;

(二)匿報房租、收取變相租金或者其他額外費用的;

(三)以房屋作為主要條件與他人或者單位建立聯合體關系、簽訂合同時不載明租金的;

(四)利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出租房屋的。第八條 修繕出租房屋是出租方的責任。出租方對出租的房屋及設備,應當及時檢查維修,確保使用安全。因修繕不及時造成承租方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出租方應當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法律責任。

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經與承租方協商可以雙方合修或者由承租方墊修,承租方付出的修繕費可以折抵房屋租金或者由出租方以其他方式償還。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內,出租方不得隨意收回房屋。因自用確需收回房屋時,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方,並向承租方支付相當於壹個月房屋租金的違約金。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條 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出租方出賣、抵押、典當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有優先取得權。第十壹條 合同期內,承租方提前退房的,退房時除交足當月租金外,另向出租方交付相當於壹個月房屋租金的違約金。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合謀逃避租賃管理,對違章租賃和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房產、物價、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及時查處。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雙方發生租賃糾紛應當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可以對住宅租賃出租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租賃出租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洛市政[1989]334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