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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保證金的區別

壹、押金保證金的區別

1、保證金指合同當事人壹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方的款項。押金指擔保物權的壹種,是質押擔保的壹種特殊形式,即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壹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押金的處理

在沒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壹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房東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裏扣除。如沒有造成該損失,則租房押金應全額退還租客;但是,給付押金的壹方,即租客,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壹方,即房東,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並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租房押金退不退的問題應當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