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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哈尼族彜族自治州蒙自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企業服務水平,建設文明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蒙自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蒙自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包括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公共事務的管理。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城市管理協調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五條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批準的權限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市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六條支持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管理誌願服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體現地域文化、民族特色和時代特征。

城市規劃要與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區域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多規合壹。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街區和風景名勝建築的保護規劃,劃定保護區域。保護區外的建(構)築物應當與保護區內相關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色彩和風格相協調。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依法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擅自變更或者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築物的結構和立面風格。第十壹條違法建築已經投入運營的,市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市場監管、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不得發放相關證照,不得提供水、電、氣用於運營。第三章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定期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安全,並設置規範的標誌和標牌。

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公園、公共廁所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公共資源,建立和完善數字城管平臺、公共停車、道路交通、應急指揮等城市管理綜合信息系統。第十四條市政公用設施驗收合格後,應當移交相關職能部門維護管理;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置道閘、路樁、地鎖、隔離墩等設施。第十六條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保持設施完好和道路整潔;主幹道有盲道、路緣石等無障礙設施,保持完好暢通;地名標誌和其他公共標誌設置完好、整潔、規範;

(二)經批準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橋涵以及在橋梁上架設管線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和範圍作業並及時恢復;

(三)城市橋梁下空間確需進行公益性開發利用的,應當依法報批。第十七條已建地下共同溝的地區,該地區新鋪設的管線應當進入廊道,現有管線改建時應當有序移至地下共同溝。

除搶險救災和實施省級以上重點工程外,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後五年內和大修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鋪設管線。第十八條公共排水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和及時維修,確保井(溝)蓋規範、管網完整、通暢,泵站完好、運行正常。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堵塞、占用、拆除、移動、挖掘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二)向公共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水(土)、建築泥漿等廢棄物;

(三)在雨汙分流區域,將汙水排入雨水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