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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權的典型案例

杭州的丁女士從65438到0999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訂了壹套房子後就找麻煩了。1999 10丁女士在杭州房交會上看中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期房。經初步協商,她於6月29日10與該公司簽訂了購房認購書,並當場支付了定金10000元。當時公司承諾2001年底前交房,但後來壹直以各種理由推諉搪塞,把房子賣給了別人。此時,丁女士已經賣掉了自己的老房子。她滿心歡喜,準備搬家改善住宿條件。沒想到,她現在只能租房子住。苦不堪言的丁女士只能向有關部門投訴。

在安,和丁女士有同樣經歷的購房者不在少數。從質量問題、廣告誇大、虛假、誤導消費者、違約、不兌現承諾,到面積任意“縮水”、“上漲”、房產證辦理難、物業管理問題,可謂不勝枚舉。濱江李靜媛賣了五年的壹室兩廳,2005年,壹些業主不小心掉進了它的陷阱。據媒體報道,從2000年開始,該公司頂風建設“違規項目”,到現在為Xi安建設了32棟違規“商品房”,累計銷售所謂“商品房”1000余套,其中不少是“雙主”房屋和“同房”購房合同,這在國內並不多見!Xi安民間房地產打假勇士老孫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誕生的。他和開發商鬥爭了五年,現在還在繼續。

城東某樓盤,合同約定2005年8月1交房,但時至今日,購房者依然對房源不抱任何希望!業主聯名給開發商發的公開信也沒鬧出來!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良行為,讓買家的喜悅變成了身心的煎熬!

為什麽消費者維權這麽難?!

原因之壹:因為開發商的不誠信。從買房開始,陷阱就可能存在。有些人缺乏法人開發的資格,有些人縮小了他們的房子,有些人承包了欺詐行為...要住新房子,可能要為了短工資短薪水整天跑來跑去。消費者會遇到那麽多不公平的社會現象。表面上看,有些合同條款存在陷阱和欺詐,但實際上,最根本的問題是整個社會的誠信基礎還不健全。房地產作為壹種高價值的商品,更多的表現出對誠信的需求。

第二個原因: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商品房不同於壹般消費品,不僅涉及商品本身的面積、結構、品質,還涉及到小區規劃、容積率、公共設施、物業等。因為商品房涉及很多方面,只要壹個小環節出了問題,就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商品房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房地產開發商廣告誤導傾向嚴重,而消費者則受限於專業知識的缺乏。另外,大部分人都是第壹次買房,經驗不足,往往會使自我保護措施失效。買家和賣家之間的不平等也導致經營者拒絕輕易屈服於消費者的要求。作為個體業主,面對經濟實力雄厚的開發商,總是顯得無奈和無力。

第三個原因: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很多消費者經常遇到這樣的事情,明明自己有理卻得不到開發商的賠償。比如商品房質量很難鑒定,壹些檢測部門不接受或者不敢接受消費者個人的委托。由於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經常出現小區配套設施難以到位、房屋面積嚴重膨脹縮水,但相應補償卻無法兌現等問題。因此,營造安全的房地產消費環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根本保障。

雖然開發商的誠信、供需雙方的信息對稱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最終會促進房地產市場的良性延伸,但這需要壹個漸進的過程。飽受買房之苦的消費者再也無法承受“度日如年”的痛苦。315消費者權益日正是維權的時候!這壹天,消費者才是“理直氣壯的主人”!消協是廣大購房者的“娘家人”,向娘家人“傾訴”,向不良開發商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