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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政府關於征地的43號令是什麽?

這是馬鞍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2月29日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辦法65438+。但是,當地征地拆遷辦公室應出具確定補償價格的詳細細節和依據。壹般征地拆遷應該是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裏面詳細記錄了被拆遷人的補償細節。如果不清楚,可以要求拆遷方或相關辦公室人員提供依據以及相應文件的全稱和文號,詳細解答您的疑問。我的百度文庫裏有相關的拆遷文件,比如國務院關於拆遷的315號文件。如果最近拆遷方沒有和妳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國務院可能很快會出臺新的拆遷管理條例,到時候妳的權益會得到更好的保護。附件是妳要的馬鞍山市政府43號令:

《馬鞍山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8年2月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

周春雨市長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馬鞍山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維護征收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和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著物(以下簡稱征收拆遷)的補償安置。

本辦法也適用於征地拆遷後剩余土地的補償安置。

國家和省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政府統壹領導全市動遷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統壹管理補償安置工作,其所屬的市征地安置事務管理機構負責補償安置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組織本級政府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本轄區內的征地拆遷工作,其設立的征地拆遷事務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其管理的昭明村和楊家村集體土地的征用和拆遷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征地拆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被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社會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積極協助拆遷工作。

第五條建立由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國土資源、勞動保障、財政、公安、規劃、房產、農業、林業、監察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保障聯席會議制度。參與,定期研究解決征地拆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六條征地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壹)申請征地單位按照征地批復的要求編制報告,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農用地轉用計劃安排審批。

(二)市國土資源局統籌制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單獨選址的項目,應制定供地方案並報批),經市政府批準後,報有審批權限的政府依法審批。征用林地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以市政府名義在被征地村、組公布。其中,征用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公告。

第八條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未如期辦理被拆遷房屋及附著物補償登記手續的,以拆遷機構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九條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和本辦法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統籌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聽取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後,由各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十條征地補償費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足額支付前,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支付土地款(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補償安置費用的除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自繳納全部土地征收費用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收土地。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會影響征地計劃的實施。

第十壹條征地公告發布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暫停征地範圍內的下列事項:

(壹)批準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批準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申請入戶或分戶,但因結婚、生育、軍人退役、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等情況必須入戶或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批準房屋和土地的轉讓;

(六)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第十二條征地拆遷補償爭議的協調裁決、責令交出土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征地實行區域綜合地價補償。

征收區域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為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為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的60%。

第十四條土地補償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財政專戶,由鄉鎮、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屬於村民小組的,土地補償費總額的70%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村民自治的規定分配給安置人員,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費用。其余30%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金,用於處理前期征地拆遷遺留問題,其使用管理由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監管。

第十五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人均占有的耕地數量確定。被征地單位總人口為征地公告發布之日符合安置條件的常住農業人口。被征地單位征地前的耕地總量以國土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和經濟作物。精養魚池(含魚苗池)按耕地計算。

第十六條被征地單位的下列人員屬於需要安置的人員:

(a)永久農業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結婚的人;

(二)原居住在農業戶口的現役義務兵;

(三)原常住戶口在農業戶口被勞動教養的;

(4)1995年8月1日前遷入失地村民小組的人員,已承包土地和房屋,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並承擔農業義務。承包土地未達到村民小組人均承包土地水平的,按照實際比例安置;

(五)初次遷入的國家政策性移民的農業人口;

(六)本市城鎮政策性遷移為小城鎮戶口的“自理口糧戶”,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土地和住房的人員;

(七)征地轉戶時,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以轉戶名冊為準),歷次征地未落戶人員應予以落戶。

下列人員不屬於安置人員:

(1)前次征地後已安置的人員和征地出讓後已結婚生育的自然增長人員;

(二)1982、10、15之後遷入的,不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不予安置。但妳可以在戶口上從農業轉到非洲;

(三)戶口遷出的自費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第十七條需要安置的人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經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後,抄送市征地拆遷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征地、安置補助費在支付下列費用後,其余部分由區政府統壹支付進入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專戶:

(壹)16周歲以下人員(含政策遷移時隨父母居住在農村的人員),給予壹次性供養補助1.2萬元;

(二)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壹次性自謀職業補貼15萬元;

(三)無固定工作或穩定收入的自費農民,原征地撤組轉戶時未滿16周歲的,戶籍遷出的全日制大學生,給予壹次性生活補助8000元。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應得的補償安置費壹次性撥付給區民政部門,由區民政部門按規定安排或支付生活費:

16歲以下的孤兒;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三)有殘疾證、無行為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4)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疾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第二十條經批準安置的農業人口,由公安部門及時將農業人口從農村轉移到非農村,並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城鎮就業服務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壹條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農用地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按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準支付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和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其人員不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

占用林地的補償按《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青苗、附著物和房屋補償

第二十二條征地應當依法支付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歸所有權人所有。

經依法批準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青苗補償費按壹季農作物產值乘以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青苗不予補償。擅自占用耕地、改變耕地用途、植樹或挖塘養魚等。,青苗補償費應按原用途計算。

零星珍稀觀賞樹木可以移植,並繳納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適當補償。

零星樹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需要改建的農田水利和機電排灌設施,由用地單位負責改建;電力、廣播、通信設施等附著物可以搬遷的,應當支付搬遷費。不需要重建且不能移動的附著物,按重置價格合並成新事實補償給業主。

如有必要遷移墳墓,應當予以公告。搬遷費用按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拆除宅基地合法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建設程序合法的產權補償按下列規定執行。其中,拆遷企業應持有營業執照:

(壹)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按房屋補償標準結合各類結構樓層計算補償。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該房屋不加價;

(二)被拆遷廠、站、倉庫內的設備、設施屬於破壞性拆除,應根據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三)拆遷企業停產停業的費用,按照公告之日前3個月的稅後利潤補償3個月。設備需要搬遷的,按被拆遷企業設備總值的5%補償搬遷安裝費;

(四)拆遷學校、醫院、敬老院、村委會(社區)等公共服務用房,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進行重建或者置換,不需要重建或者置換的,按照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執行。

房屋由被拆遷人出租的,拆遷實施單位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相關承租人補償費由被拆遷人支付。

第二十七條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經營場所和店鋪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證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房屋補償標準的1.1倍計算,不作停業搬遷損失等其他補償。土地使用權證書載明為其他用途的,按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下列青苗、附著物、房屋不予補償:

(壹)未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或者規劃許可,或者在批準許可的區域外違法建設的附著物和房屋;

(二)征地公告後種植的花草樹木;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附著物;

(4)天然野生雜叢。

第二十九條征收城郊專業菜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5000元/畝。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各區按規定專款專用。

第五章房屋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拆遷房屋應當給予房屋安置。符合下列條件的,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壹)征地公告前,已依法辦理用地批準、規劃許可或持有建築許可證或房屋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

(2)符合第十六條條件的人員和1982 10 15後遷入並有合法住房的人員;

原常住戶口在農業戶口,後轉為非農業戶口,仍居住在原居住房屋並有合法產權登記手續的,應安置住房;但已享受城鎮住房福利(包括福利分房、住房補貼、單位集資建房)。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a)該房屋未被拆除;

(二)暫住人口或者雖是常住人口但正在租住房屋的;

(三)通過繼承、贈與、買賣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實際使用權、收益權,但不是拆遷區域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四)前次安置已給予住房或住房貨幣安置的;

(五)1982 10 15後遷入,無合法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屋拆遷實行貨幣化安置加購買安置用房或者產權調換安置,拆遷人可以選擇上述兩種方式中的壹種。

(壹)房屋拆遷貨幣化和購買安置房。

拆遷合法房屋面積按重置價格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費。

應安置住房的,每人發放3萬元住房安置費,獨生子女和孤寡人員增加654.38+0.5萬元。分配安置房面積為符合拆遷安置條件的每人20平方米,另加獨生子女和孤寡人員10平方米。

貧困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總費用不足以購買安置標準內安置房的,差額部分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

(二)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安置。

每個應安置住房的人,按照30平方米交換相等面積的產權,互不支付差價。被拆遷人原合法住房面積(不含皮房、附屬物)低於安置面積的,按原面積予以置換和安置;高於安置面積的,高出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三十三條遠郊、線性項目等特殊情況不適合貨幣安置和產權調換安置的,經市政府批準,可以采取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自拆自建安置,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格120%的標準給予補償。自拆自建宅基地拆遷補償、“三通壹平”及公共設施建設等費用每戶4.6萬元,由區政府統籌使用。

第三十四條拆遷戶的分戶安置原則和被拆遷房屋人均合法面積的確定,按照市政府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拆遷房屋,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需要自行臨時安置的,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最後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可按規定標準給予壹次性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人子女就讀小學、初中,因房屋拆遷需要轉學的,由教育部門按照拆遷後實際過渡地址安排就讀,不得收取跨區域借讀費,憑市征地拆遷事務管理機構出具的《馬鞍山市房屋拆遷戶子女轉學證明》。

第三十七條住房貨幣安置的購房資金或實行產權調換的應安置面積的購房資金均由用地單位支付給區政府。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人辦理安置房屋產權證,憑市征地拆遷事務管理機構出具的《馬鞍山市拆遷安置證》,財稅部門應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壹)征地公告發布後,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在征地範圍內違法辦理第十壹條暫停事項,造成後果的;

(二)被征地單位、有關部門或者個人謊報數據,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補償費,或者截留補償費的;

(三)侵占、挪用補償費的;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拆遷補償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不予補償和安置;

(六)阻撓或者破壞征地拆遷工作,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被征用地區的綜合地價、青苗、房屋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補償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四十壹條動遷機構工作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市國土資源局頒發《馬鞍山市動遷人員上崗證》。從事征地拆遷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四十二條項目搬遷可以采取壹次付清的方式進行(包括時間、資金和事務)。按征地拆遷總費用估算收取4%不可預見費(含1%為包幹獎勵費)。

第四十三條征地管理費按照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收取,返還地方部分。市征地拆遷事務管理機構與區征地拆遷事務機構的比例為4.5: 5.5。根據省有關規定,拆遷費支付給拆遷機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並公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執行。

第四十五條當塗縣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當塗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市政府2002年2月24日發布的39號令《馬鞍山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