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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房子變更承租人的流程

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領取《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親屬關系證明表》,帶著表到原承租人檔案所在部門開具,切記要加蓋單位人事部門的印章,不可以是單位公章,之後在回到公證處向公證員提交包括《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親屬關系證明表》在內的壹下證明材料。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協商壹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壹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壹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壹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房屋租賃合同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壹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壹)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有房屋未取得***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壹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壹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壹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