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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的房子歸誰所有?其他兄弟姐妹可以繼承嗎?

父親租住的公房是小女兒壹個人購買的。因為只能由承租人購買,公房壹直登記在父親名下。多次過戶受阻後,父親立下遺囑,房子由小女兒繼承。但父親去世後,小女兒正式過戶時,其他兄弟姐妹提出了反對意見。這房子應該屬於誰?

案例介紹:以父親名義買房引發的糾紛。

王先生租住的壹套100公房,現由其小女兒居住。1993房改時,王先生說這個公房誰買誰有。王芳的兩個兄弟姐妹買不起它們,最後它們被王芳買下了。因為當時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所以房子下來後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1997王先生的妻子去世了。

1999年,王芳搬進了單位裏的房子,並把100室租了出去。

2000年,哥哥王芳的嶽父生病住院。由於100離醫院比較近,王哥在100住了壹段時間。當時王先生寫了壹張紙條:100房實際屬於王芳,能過戶就過戶給王芳。

2004年大哥把房子還了100。王先生準備將房子過戶到,但房子仍不允許上市交易。於是王先生立了遺囑:100房由繼承。

2015年初,王先生去世,拿出壹份經過公證的遺囑,希望哥哥姐姐配合過戶。二哥提出異議,屬於王先生的份額由繼承,但屬於老太太的份額應由四兄弟姐妹繼承。無奈之下,王芳向律師求助。

律師解讀:公證遺囑不視為繼承。

律師表示:經查相關資料,我認為與王先生已經形成以其名義買房的法律關系。

100號房的購房合同、發票、完稅憑證均由王芳持有,該房屋自購買之日起壹直由王芳實際占有、使用和支配。該房屋雖已登記在王先生名下,但實際所有人為,雙方已形成名下房屋買賣的法律關系。

王先生2000年寫的說明也表明王先生與以其名義購買房屋存在法律關系。因為他們暫時不能過戶,所以在可以過戶的時候,他們配合王芳辦理了過戶手續。2004年,由於仍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王先生立遺囑公證,履行配合辦理過戶的義務。

王先生雖有公證遺囑,但不應按繼承處理。該房產實際上是王芳的財產,不是王先生的財產,也不屬於王先生死後的遺產,不應按照遺產處理。

法院判決該房屋以買房為借口成立,其他三個子女履行了合同義務。

受王芳委托,律師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王芳兄妹辦理100房過戶手續;二哥也因繼承糾紛將王芳等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的遺產100室。

律師向審理該繼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解釋、公證遺囑和購房的相關手續。從購房時起到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時止,證明雙方存在以其名義購房的法律關系,該房屋是否屬於王先生的遺產存在爭議,已訴至法院。

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認為繼承案件的審理應當以合同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為準,故暫緩執行繼承案件的裁定。

在壹起實名購房合同糾紛案中,王芳的律師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王芳的大哥大姐均認可該房屋確實屬於王芳。二哥不認可王先生的解釋,但也沒有提出鑒定。

另外,二哥認為,未經母親同意,借用姓名無效。王芳的律師表示,以其名義買房是壹種合同關系。如果名下成立,該房屋不屬於王先生的房產,更不屬於其夫妻共有財產。所以,名下買房的協議,不需要他母親同意。

最終,法院認為與其父王先生已形成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其他三個子女作為繼承人應履行合同義務,判決王先生的三個子女配合辦理100號房屋過戶手續。

溫馨提示:名下買房需有書面協議或正式說明。

律師指出,壹些單位以房改為借口購買公房的情況並不少見,因為他們只允許原租戶購買,或者因為長輩的資歷更優惠。

通常名義買房是親戚之間的事,沒有書面約定。在確定是否存在名義買房的法律關系時,父母買比其他親屬買更難。

子女為父母買房,通常被認為是贈與或貸款。不能因為子女給父母買房,就簡單認定為名下買房。

所以,在確定子女與父母購買名下房屋是否存在法律關系時,通常會有書面約定。即使沒有書面協議,也需要證明雙方確實是以王先生在本案中所寫的名義買房的事實。否則,只是孩子長期占用和使用父母的房子,很難發現名下買房難。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5-05。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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