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增加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法律文書;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租房的,還必須提交其他人同意租住的證明。租用委托代管房屋時,必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房屋租賃證》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城鎮申請房屋租賃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並出具《房屋租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