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與上海市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內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兩年以上(持有有效上海市暫住證的前幾年可合並計算),在上海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壹年以上,與上海市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
2.持有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暫住證),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險費,與當地單位簽訂兩年以上(含兩年)勞動合同,單位同意單位承租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