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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證怎麽辦理

法律分析:

辦理房屋租賃證需要帶著材料到當地房管部門房屋租賃管理科辦理相關手續。手續費用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納0.5‰的交易手續費。辦理材料:1、租賃當事人:租房合同、身份證明;2、房東:房產證、土地證(房屋權屬證書土地產權證或不動產證);3、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表(房管所現場提供)。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壹)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壹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衍生問題:

房屋租賃憑證怎麽辦理

當事人申請、窗口收文、租賃後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發放租賃憑證。

所需材料:

1、出租屋業主或管理人應當提供出租屋編碼卡

2、《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

3、產權證明記載地址和現租賃憑證地址不壹致的,須提供管轄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明

4.1出租人或承租人為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社保卡、港澳臺證、境外人士護照等。(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4.2出租人或承租人為單位的:(1)營業執照(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2)社會團體登記證,(3)軍隊團以上單位出具的證明原件(屬於事業單位的提供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以上證件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4.3***有房屋出租的:須提供***有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法律資格證明(驗原件,留存復印件)。若以部分產權人名義出租的還須出具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