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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暢通、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方便人民出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供車輛和行人使用的道路、橋梁、隧道、涵洞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道路包括主幹道、次幹道、支路、街巷等。

橋梁包括跨河橋梁、立交橋梁、人行天橋、人行地道等。

附屬設施包括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地下管廊(線)、排水管網、公共停車場、公共自行車站(點)、公交站(點)、出租車停靠站及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環境衛生、城市照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備、特殊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相關的水系和綠地。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維修。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道路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區)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綜合管理範圍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邊緣與現有合法建築物之間的場地。第五條城市道路堅持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綜合管理的原則。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維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守法意識。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道路管理考核機制,定期對城市道路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城市道路發展規劃應當包括附屬設施專項規劃。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1)在重點路口設置拓寬路段;

(二)建設無障礙設施;

(三)在主幹道上人流、車流相對集中的區域建設行人過街設施;

(四)在主要道路設置定向隔離護欄和機非隔離護欄。

有條件的地方要采用節能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建設人性化、智能化的道路交通指揮系統和標誌,規劃建設公共交通車道、港灣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公共停車場。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長途汽車站、火車站、大型居住中心、大型購物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點、體育場館等項目時,應當按照規劃建設交通接駁站(點),預留自行車服務網點及設施建設用地和水、電、光纖接口用地。項目建成後,將免費提供公共自行車配套場地。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大中修城市道路確定設計方案時,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征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保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組織城市道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承包商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經公安機關規劃、環保、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第十四條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應當竣工驗收備案,並移交行政主管部門。城市道路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移交建設和管理:

(壹)道路及附屬設施完好、完整、整潔;

(2)所有施工機械設備、材料、臨時工程和臨時圍擋設施均應撤離現場。第十五條城市道路建設項目未申報建設和管理移交或者未完成建設和管理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並承擔管理責任。第三章綜合管理第十六條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行使管理職能,加強城市道路綜合管理,依照法定職權查處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焚燒、砸、碾、刮、塗汙城市道路;

(二)向雨水排水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排放或者傾倒汙水、汙物;

(三)在道路規劃紅線內設置臺階和坡道;

(四)移動或者損壞道路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