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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租房和個人所得稅有什麽關系?

個人所得稅是在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調整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3.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4.勞務報酬所得(4000元以下)個人所得稅=(每次所得-800元)×20%。

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4000元以上)=[每次所得收入x(1-20%)]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的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

(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