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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後,婚後申請的公租房怎麽辦?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和租賃發生糾紛,自行協商不成,或者雙方或者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妥善處理。

由於公租房是公房,租房者沒有房屋的產權,法院只會判決哪壹方繼續使用,不涉及房屋的產權。

1.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居住在公共租賃住房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後,雙方可以租住:

1,婚前壹方租住的公房,婚姻關系持續5年以上;

2.婚前壹方租住的單位的房子,離婚時雙方都是單位職工;

3.壹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租賃權,婚後夫妻共同還款;

4.婚後壹方或雙方申請公房出租權;

5.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後因出租房屋被拆遷已取得出租房屋的權利;

6、夫妻雙方單位共同投資建設或共同購買* * *房屋;

7.壹方將本單位出租的房屋交還本單位或另壹單位後,另壹單位變更房屋的;

8.雙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後合並換房;

但如果夫妻離婚後繼續同居,必然會產生糾紛。所以法院在分割公租房的時候,壹般會把房子的租賃權給壹方。

再次,公租房的產權不屬於夫妻,所以法院分割的時候是分割租賃權的。壹般來說,法院在分割公租房時,壹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1.照顧育兒黨是壹項艱巨的任務。分割租賃權時,首要考慮的是撫養子女壹方的利益;

2、男女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現實生活中,女方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去照顧她;

3.照顧殘疾或有生命危險的壹方;

4.照顧好無辜的壹方。

當然,如果房屋的租賃權判給壹方,另壹方的生活會受到嚴重影響,法院還是會把房屋的租賃權判給雙方,在判決時會根據實際情況劃分他們使用和居住的房間大小。

擴展數據:

壹、夫妻* * *或壹方所有房屋。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並建造的房屋,或者雙方婚前購買並建造的房屋,歸夫妻所有,離婚時應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同壹房產內的房屋價值和權屬未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對另壹方給予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司法實踐通常的做法是:* * * *有實際可以分割使用的房屋,可以分割使用。

不能單獨使用的,可以固定價格給壹方,另壹方可以獲得補償。在確定房子分配給哪壹方的時候,要考慮雙方的住房情況,還要照顧到撫養孩子的壹方父母。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婚後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拆除。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歸另壹方,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已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視同夫妻財產。

離婚時,如壹方生活有困難,如離婚後無處居住,另壹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的多元化,房屋所有權的狀態也是多元化的,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離婚時已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壹,對於有房產證可以上市交易的私房和公房,壹般以房產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根據民法物權原則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壹般情況下,房屋所有權登記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取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權。

因此,對於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爭議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前取得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分割。

第二,夫妻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 * *的財產購買的,房屋歸* * *所有。因為公房使用權可以通過租賃權轉讓上市交易,具有壹定的交換價值。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A.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同壹房產購買產權。由於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法體現,離婚分割產權房時可以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產權。因離婚分割產權房時,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支付的對價部分,應確定為當時租住的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產權房剩余價值以同壹財產分割。

C.對於夫妻壹方的父母婚前租住的公房,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為產權的,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以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的贈與。離婚時,產權房可以直接分為* * *和同壹房產。

雖然是以夫妻壹方的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壹方的財產購買,而是以父母壹方的財產購買。產權證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和財產應該還是* * *關系,但是分割財產的時候酌情考慮財產的來源。

原由壹方父母租住的公房,後以壹方父母的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購房資金來自該方父母,應是壹方所有的房產。父母壹方租住的公房雖然是用夫妻雙方相同的房產購買的,但房產證上不僅有夫妻壹方或雙方的名字,還有父母壹方的名字,房屋歸家庭所有。

第三,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抵押,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抵押貸款為其個人債務。

婚後夫妻壹方參與還清貸款,不改變房屋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子是個人財產,剩余未清償債務是個人債務。歸還的貸款,屬於夫妻壹方解決的部分,應當歸還。

2.離婚時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是指夫妻雙方離婚時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是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按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有些有產權的房子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是部分產權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關於繼續開展城鎮住房改革的通知》6月發布,其特點如下:

第壹,房子必須在購買五年後出售;

二是原補貼單位在出售時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賣房收入按照國家、單位、個人的比例進行分配。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公房,但沒有產權證。由於這類住房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和職工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實際分割存在壹定障礙。

當事人有爭議,未達成協議的,這種情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不宜由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權屬,而應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使用。當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離婚時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夫妻雙方尚未取得所住房屋所有權時的離婚。婚姻存續期間已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夫妻雙方作為購房人,未付清全部購房款,未取得產權證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

如果已經付清全部房款,房屋權屬法律關系明確,人民法院只要完善權屬登記手續,就可以將下列情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房屋權屬、分割、補償等問題:

壹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妻名義還是以夫妻同壹名義購買的;

二、婚前以夫妻雙方名義購買;

三是婚前以夫妻雙方財產購買,屬於* *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仍為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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