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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嗎?

法律分析:1。租賃合同到期時,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租賃合同到期時出租人必須提前告知承租人是否收回房屋。

2.但根據2021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第七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將終止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