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根據2021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第七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將終止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