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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糾紛要準備哪些證據?

1.租賃合同關系的證據:

(1)租賃合同及協議;

(2)租賃房屋的權屬證明和租賃登記信息;

(3)租住公房的,提交其他* * *人同意租住的證據;

2.合同履行的證據:

(1)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證據;

(2)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驗收房屋或逾期拒交租金、擅自拆改房屋、擅自轉租轉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證據;

(3)租賃房屋損壞或倒塌,出租人拒絕維修的證據。

3.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承租人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建築物,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七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的,租賃合同無效,不形成附屬裝飾裝修,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經出租人同意使用的附屬裝修,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未約定用途的,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八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的,租賃期限屆滿或者合同終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附著的裝修,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