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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上海市***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

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規定,制訂本市***有產權保障住房(即經濟適用住房,下同)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如下:

壹、準入標準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有產權保障住房:

(壹)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有產權保障住房。

二、供應標準

對申請購買***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標準供應:

(壹)單身申請人士,購買壹套壹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壹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壹套三居室。

(四)申請家庭人員較多、申請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準,但須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上述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