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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08)

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及獨立工礦區範圍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租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有關規定將擁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給他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以其它形式支付租金的行為。

下列行為視為房屋出租:

(壹)以聯營、合作經營、承包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

(二)酒店、旅行社、賓館、招待所等將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固定辦公或者經營場所,並經工商登記為註冊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約定價金的;

(三)以櫃臺、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約定價金的。第四條 城市房屋租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可依法委托相關單位負責本市市區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稅務、規劃、物價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城市房屋租賃市場信息。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無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二)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限制房屋出租;

(三)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

(四)違章建築;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出租商住樓的商業用房,用於餐飲、娛樂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第九條 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築,出租期限不得超過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期限。第十條 租賃房屋,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飾及設施情況;

(三)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繕責任;

(六)水費、電費、物業費、暖氣費、有關稅費等費用承擔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糾紛解決方式;

(九)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城市房屋租賃示範合同文本供當事人選擇使用。第十壹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水平定期頒布指導租金。當事人可參照指導租金約定租金數額。但下列房屋的租金應當按照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壹)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終止期限或房屋經營管理權終止期限。

轉租房屋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第十三條 因出賣、贈與、繼承及企業破產、兼並、合並等原因使房屋所有權轉移他人時,房屋受讓人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內出賣房屋,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第十五條 住宅用房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與其***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或者***同承租的其他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第十六條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實行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變更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轉租房屋的,當事人應重新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在租賃合同簽訂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壹)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或工商執照。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應同時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房屋租賃當事人委托房產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同時提交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