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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辦理居住證需要哪些材料?

(壹)申請人第二代身份證或戶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填好的《南寧市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3)居住時間證明。

1.完成“全區居住證管理系統”居住登記半年以上(含半年)的,無需提交居住時間證明。

2.未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半年未申報居住登記,符合直接申請的,需要提交居住、就業、經商、就讀的證明材料(最近提供且仍在有效期內的材料,無最近六個月的證明材料),包括:

(1)查看近期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2)查看仍在履行期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可加蓋公章或經辦人簽名,否則不需要)。

(3)擁有自有房產的,本人及直系親屬可以不受申請居住登記半年的限制,申請辦理居住證。即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或集資建房、市場經營性用房、單位用房的相關文件材料,或記載個人信息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公租房的分房證明或拆遷改造協議或危舊房協議(合同), 或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單位可重復使用首次辦理材料復印件)購買(租用)。

(4)對仍在租期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南寧市房產部門出具,市區房產部門暫不受理)進行復核。

(5)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南寧市行政審批局-鄭桐牌照)仍在經營期內的,提供證件原件審核,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可申領居住證,不受半年申報居住登記的限制。

(6)取得本市小學、中學學籍並就讀的,或者取得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提供所在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在讀證明或者學生證原件審核。

(7)經設區市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其隨* * *居住的直系親屬不受半年戶籍限制,可直接辦理居住證。

(8)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含社區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或就業證明。

(九)凡實際居住半年,但未能提供上述相關證明材料的流動人口,可提供實際居住半年的承諾聲明,直接申領居住證。

(4)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和連續就讀證明之壹。(符合直接申請的居住、就業、經商、就讀證明材料無需重復提供)

1.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1)商品房: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2)銷售合同登記證明。以上任何材料的復印件(只需註明房屋地址、房主及蓋章信息頁)均可。

(2)集資房、市場運營房、單位住房: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房管部門出具的出售國有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單位可首次重復使用該材料);(3)集資或市場運作購買協議。以上任何材料的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上只需房屋地址、房屋所有人、印章等信息頁)均可。

(3)自建房: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②國有土地使用證;③集體土地使用證;④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⑤建築施工許可證;⑥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契或產權證;⑦有關部門(城建、規劃、國土、鄉鎮土地管理部門等)出具的準建證明。);住建、國土、規劃、鄉鎮土地管理等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以上任何材料的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上只需房屋地址、房屋所有人、印章等信息頁)均可。

(4)公共租賃住房: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協議)復印件或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單位出具的審核登記表。

(5)租賃房產:仍在租賃期內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復印件。

(6)無房屋權屬證明:社區、村委會調查後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

以上任何壹種方式都可以作為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合法穩定住所屬於借用、投宿親友等非租賃財產的,還需提供產權人或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以及產權人或所有人向申請人出具的居住證明。

合法穩定住所屬於租賃房產的,還需提供產權人或所有人身份證及聯系方式復印件、仍在租賃期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租賃未到期且有房屋詳細地址等。).

2.合法穩定就業證明:

(1)尚在履行期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屬於與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需要加蓋公章);(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南寧市行政審批局壹證通)和仍在運作的社會組織登記證復印件;(3)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其他證件,如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等。

以上任何壹種方式都可以作為合法穩定就業的證明。

3.持續學習的證明:

(1)已取得本市小學或中學學籍,正在就讀的,應提供所在學校出具的在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2)在本市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應提供學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在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