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已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和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布。對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發放補貼,基本做到量力而行。實物配租應當優先保障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