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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公積金提取流程

1,應用。申請人根據序號向分布在全市各縣(市)的肇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服務大廳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接受。肇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在全市各縣(市)業務服務大廳的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申請材料、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格式的當場審批。必須接受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或者需要查看檔案,不能當場批準的,當場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資料回執,並說明不能當場批準的原因。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需要提交的資料。

3.認可。肇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在全市各縣(市)業務服務大廳窗口,經辦人員當場審批,窗口辦結。申請人將當場收到肇慶市住房公積金收據;不予通過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回執。

提取公積金的條件:

住房類別:

1,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

2、貸款購買自住住房;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

5.租房自住月租金超過家庭月收入的15%。

非住房類別:

1.職工連續三個月足額繳存,本人和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2.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可按實際租金支出全額提取;

3、租賃商品房的,根據當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積確定提取金額。

提取材料

1.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

2、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相關活期儲蓄存折、儲蓄卡);

3.結婚證或結婚證;

4.當年月度還款憑證(應有最新貸款余額、剩余期限等貸款信息,貸款銀行蓋章確認);

5.貸款收據或個人貸款支付憑證(不需要借款合同中的貸款期限、貸款金額、利率等貸款信息)。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