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廉租房的條件
1.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應低於當地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標準,具體標準根據地區政策而定。
2.住房狀況:家庭成員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當地規定的標準。
3.戶籍要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並滿足壹定的居住年限要求。
二、辦理廉租房的手續
1.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廉租住房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等。
2.審核: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進入公示環節。
3.公示: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住房保障部門反映。
4.輪候: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隊列,等待配租。輪候期間,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如發生變化,應及時向住房保障部門報告。
5.配租:當有空置房源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輪候順序進行配租。配租成功後,申請人需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租賃合同,並按照規定繳納租金。
綜上所述:
辦理廉租房需要滿足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戶籍等方面的條件,並按照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和配租等手續進行辦理。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並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
法律依據:
《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
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並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
《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調查核實結果,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和保障標準,確定申請人的保障面積、租金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事項,並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申請人。
《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規定: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與產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