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提取,在本市範圍內繳納住房租金,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範圍內無住房所有權,每月可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金額的50%,每月可提取金額每年不超過12個月,每年可申請提取兩次;
2.購房提取: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只有壹套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賬戶存儲余額和購房總價;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共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賬戶存儲余額的60%,且不得超過購房總價;
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