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
2、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